携带枪支盗窃鸡笼 抗拒抓捕被判抢劫
6月17日,扶沟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持枪抢劫案,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男,55岁,汉族,农民)2008年3月5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携带非法制造的枪支和尼龙绳等作案工具,到扶沟县吕潭乡李某家中盗窃鸡笼,盗窃过程中被李某发现,被告人张某为抗拒抓捕用枪支相威胁,将李某逼到屋外后趁机逃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张某在盗窃他人财物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枪支相威胁,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据此,隧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