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扶沟县检察院对一涉嫌盗窃罪高中学生 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近 日,扶沟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一高中学生盗窃案,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杜 某 ,男,18岁,汉族,高中文化。2008年3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扶沟县看守所。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3月21日晚,犯罪嫌疑人杜 某 趁同寝学生熟睡之机,盗取同寝学生关 某 人民币1000元及马 某 手机一部(价值200元)。翌日上午,关 某 、马 某 及杜 某 几人到饭店吃饭,关 某 、马 某 等问杜 某 拿钱和手机没有,杜 某 予以承认,并积极退赃。 犯罪嫌疑人杜 某 盗窃他人财物,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涉嫌盗窃犯罪,但其认罪态度好,在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之前已退还赃款、赃物,且系在校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好,无违法违纪行为,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拟对杜 某 作出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