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原告侯同林与项城市李寨镇大位寨行政村第三村民组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共承包了该村民组所有的22.25亩的土地。2005年秋,该村民组魏军臣等11人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原告承包的土地上种上了小麦,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魏军臣等11人停止对原告承包经营权的侵害,并清除种在原告承包土地上的障碍物。案件判是判了,但双方的对立情绪并未因此而消除,反而与日俱增到了一触即发动武的地步。项城法院执行局接到该案后,没有急于采取强制措施,而是仔细查找双方的矛盾症结之所在,走访村组民调干部及被执行人的亲属,通过他们向双方当事人传递法院的建议和意见,同时邀请本村有威信的赵某一起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在做思想工作时,一被执行人情绪激动,出言不逊,但执行法官始终保持以亲和、感化、说服教育的态度,理性释法。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教育和亲属邻里的劝说,终于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原告当场撤回申请。 一起相持数月的土地承包侵权纠纷案得以巧妙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