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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物收购贩卖判刑 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减刑

〖信息来源:项城市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4-01 〗

明知贩卖人贩卖的东西是赃物而仍然收购并贩卖,被告人夏某等5人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日前,分别被法院判处不同的有期徒刑,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夏某、杜某(女)、杨某,系项城市人;被告人冀某、高某,系河南省长葛市人。20075月至8月,被告人夏某、杜某二人在项城市矿泉水厂后面合伙开办的废品收购站处,多次收购李某、于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盗窃的通信电缆线,数额巨大。期间,二人联系到长葛市的买主冀某、高某,并将该电缆卖给了他们,双方均从中获取巨额利益。后经当地群众举报,夏某、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与公安机关配合,协助抓获了再次来项城收购赃物的冀某和高某。经审讯,冀某、高某又交代了在项城杨某开办的废品收购站收购赃物一事。同年84日,公安干警将杨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尚未销售的通信电缆40多公斤,价值19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杜某、杨某明知是赃物而收购并销售 ,其行为均已构成收购、销售赃物罪;被告人冀某、高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收购赃物罪,鉴于被告人夏某、杜某具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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