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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农村离婚案件的调研报告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4-09 〗

近年来,项城市法院受理的农村离婚案件逐年上升,不但离婚案件的数量上升,并且判决或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比例也逐年上升,2004年为47%2005年为56%2006年为78%2007年为85%,如此迅速的增长反映了基层群众及外出务工农民的家庭关系正在受到各种社会文化现状的猛烈冲击。现就农村离婚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做如下分析:     

               近年来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1、离婚者年龄结构为:30岁以下离婚人数占35.62%,30-40岁之间离婚人数占55.62%,40-50岁离婚人数占6.88%,50岁以上离婚人数占1.88%。从以上数字中可以看出中青年离婚现象比较突出。

    2、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而引发离婚的占21.79%。离婚者身份为:农民占离婚人数的67.92%,无业人员和下岗工人占16.35%,事业单位(主要为教师和医生)占离婚人数的5.03%,机关干部占离婚人数的1.25%,其他占离婚人数的9.43%。从以上数字中可以看出农民和收入不稳定以及低收入家庭矛盾比较突出。

    3、由于双方均外出务工,共同生活时间少,缺乏理解和沟通而引发离婚的占12.82%。如原告杨某与被告胡某1995年相识恋爱,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各自外出务工,彼此缺乏沟通,感情逐渐淡漠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4、由于一方长期外出,又不与家庭联系,漠视家庭责任和夫妻感情而引发离婚占8.97%。如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离婚案,被告曹某于2000年外出打工后杳无音信,从未与家人联系,显已对家庭漠不关心。

 5、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而离婚的占18.58%。如原告唐某与被告杜某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后原告曾要求解除婚约,因双方在经济赔偿上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原告于200210月外出务工后,未再与被告共同生活。

    6、婚姻基础好,但婚后不注重培养感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离婚的占5.76%。如原告李某与被告束某于199210月相识恋爱,1993年结婚,1994年生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双方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于2002年正月外出务工,被告与同年到外地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双方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感情破裂。

 7、一方或双方有婚外情而离婚的占5.76%。如原告方某与被告檀某于1994年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3年,被告与另一女子恋爱,并将该女子带回家与原告协商离婚,协商不成后,被告离家出走,不知去向。

 8、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占3.84%。如原告许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双方于1983年登记结婚,一开始,夫妻感情尚可,1998年经双方商量,原告到上海学习舞蹈,学成归来后,原告办舞蹈班,从事舞蹈教育,200311月原告同学员聚餐,被告产生猜疑,双方发生争吵、打架,造成原告身体轻微伤。事后,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不予原谅。

 9、再婚,缺乏了解而离婚的占5.76%。如原告吴某与被告苏某于2002年结婚,均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未生育子女,亦未添置共同财产,2003年原告起诉离婚。

 10、无端猜疑,不信任对方而导致离婚的占4.48%。如原告程某与被告张某1989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嗣后,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而争吵、分居,导致感情破裂。

 11、一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犯罪、好逸恶劳等恶习,导致离婚的占3.84%。如原告董某与被告朱某于1996年相识恋爱,1997年结婚,后被告外出务工,在外出务工期间被告染上吸毒恶习,2002年,被告又因盗窃罪被判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12、双方年龄悬殊,无共同语言而导致离婚的占2.56%。如原告马某1968年生,被告方某1957年生,原告十六七岁即按农村习俗与被告同居生活,共同生活后,因无共同语言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原告再次起诉离婚。

 13、一方或双方家庭成员干涉而导致离婚的占1.92%。如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2002年登记结婚后,与原告父母住在一起,因婆媳关系不好而引起夫妻关系恶化,经常发生争吵,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14、为子女抚养或未生育子女引发矛盾而离婚的占1.28%

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危害

    离婚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农村离婚率的极剧增高不仅影响了生产和生活,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也会影响社会稳定,影响人口质量,负面作用还是主要的,处理不好会带来一系列的不良社会后果。

   (一)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农村的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具有很强的地缘性。双方当事人往往是南北二村的人,田连地埂,鸡犬相闻,老亲加新亲,同时还有田地老婆不让人“的传统心理,一旦一方通过起诉提出离婚,作为被告及其家庭和家族会认为是一种非常耻辱的事情,极易引起双方家庭和家族的矛盾和冲突,甚至导致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去年以来,我院在审理婚案件过程中就曾出现过多起双方家聚集家族成员抢人的情况,情绪比较激动,如果处理不当,必然引起械斗,造成恶劣的后果。

   (二)子女心灵失衡,健康成长受阻。在农村,受文化程度的限制,离婚往往导致无辜的子女从此失去父爱或母爱,给子女带来生活上的困难,心理上的压力,容易使其形成自我封闭的性格,导致学习成绩的下降,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去年以来我院审理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不少被告人就是离婚单亲家庭的成员,成为父母离婚牺牲品。

   (三)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受到冲击。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嫁与他乡的农村离婚妇女大部分在夫家承包土地,因土地承包的长期化,她们离婚后,即使重新迁回娘家,也很难再承包到土地,其承包经营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二是离婚妇女的财产权分割权。有的离婚时丈夫恶意转移、藏匿家庭共同财产女方难以得到应有的财产份额。有的男方外出打工,夫妻关系虽名存实亡,但其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很难掌握实际财产,难以分割。三是子女探视权。有的农村妇女因收入低或无固定收入痛失了对孩子的抚养权,探望子女时对方强加阻拦,探视权得不到实现。

   (四)借离婚之名行非法之实。少数当事人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给社会带来很多危害。百件案件中有2件这样的情况。少数农村离婚诉讼当事人受重男轻女、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达到生育男孩的目的,从而影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执行。百件案件中有1件这种情况,后被驳回诉讼请求。

  此外,涉及老年人权益离婚案件相对增多,其中再婚老人离婚率高,也是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从近些年审理的离婚案件看,由于属于半路夫妻,加上子女的因素,涉及老年人权益离婚现象比较突出。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提出离婚或再婚两年内提出离婚的现象尤为突出。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再婚老人离婚案件主要有3种类型:

  一是婚前缺乏了解型。有些老人想找“保姆”式的老伴来照料自己的生活,婚前不太顾及对方的性格、品行;有些老人想通过再婚“脱贫”,以择偶来摆脱经济拮据;有些老人更以再婚为“跳板”,通过离婚堂而皇之地分割对方的财产。

  二是未能处理好与双方子女的关系型。

  三是不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型。涉及老年人权益再婚重组家庭,往往带来经济利益和财产分配的问题,有些老人婚前未能通过法律程序有效处分财产,婚后为此易引发离婚诉讼。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离婚案件的增多,将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这已不仅仅是个人的婚姻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经过总结,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加强调解,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由于离婚诉讼是一种解除婚姻关系的身份诉讼,所以《婚姻法》针对离婚诉讼的特殊性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对一些因一时冲动而提出离婚的当事人,审判法官要在充分的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或者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亲属来参与调解,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回一个家庭。因此,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庭,配备一些经验丰富、有耐心、善于抓住当事人心理的法官,使离婚案件得以和平、妥善处理。

(二)强化审查,区别对待。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要严格的把“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尽量促使双方和好,对经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需要判决离婚的,侧重保护无过错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的进行婚姻法律知识宣传。重点宣传我国的婚姻制度和基本原则。即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夫妻之间要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之间要敬老爱幼、相互帮助。同时发挥报刊、电视、网络等的媒体功能,多传播一些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提高夫妻的自身修养,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建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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