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就餐遭伤害 店主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来源:项城市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4-03 〗
一男子带着家人到饭店就餐时,不慎被店门门玻璃脱落砸伤,在索要赔偿无果后,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近日,项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韩某赔偿原告程某医疗费及鉴定费共计3953元。
2006年8月7日中午,原告程某及其家人去被告韩某所开的拉面馆等候就餐时,被告店门门玻璃脱落导致原告右手背及第2、3、4指背伸肌腱受伤断裂,原告当即被送到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治,后转入周口武警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4753元,鉴定费200元。原告受伤后的第二天,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医疗费1000元给原告,以后原告伤势如何与被告再无关系。协议订立后被告即支付了1000元,原告所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原告治病又花费1753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遭拒时,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告与被告所订赔偿协议,由被告支付医疗费3753元,法医鉴定费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所开饭店就餐,原告的人身安全应当受到保障,但由于被告店门安装不牢,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伤花去医疗费4753元,但被告依据所达协议仅支付1000元显失公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超出1000元医疗费部分及鉴定费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已支付医疗费1000元,其它不再支付及原告受伤系原告过错造成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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