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6日下午,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3位法官们驱车前往近百里的贾岭镇某行政村,将2500元送到申请执行人麻某手中时,麻某满含热泪,激动地对法官们说:“感谢法院为我送来了爱人用生命换来的钱”! 2007年5月1日,麻某的爱人张某因成立搬运队,与魏某、王某等5位被告共同协商后,共进晚餐。席间,大家酒兴很浓,轮换劝、敬酒。张某因酒量有限,早已东倒西歪,但经不起朋友们的一再劝酒,终于喝得酩酊大醉,人事不醒。魏某等人立即将张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办完丧事后,张某的妻子麻某多次为赔偿之事与5位被告协商,并且经常发生纠纷,但是5位被告就是不愿赔偿。无奈,麻某等亲属将5位被告告上法庭。法院多次召集双方进行协商,终于在2007年5月25日达成了调解协议:5位被告共同赔偿四原告的损失34000元,其中被告王某赔偿2500元。后被告们纷纷按调解书要求将各自的赔偿款支付给四原告,剩下被告王某拒不给付,故麻某等四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通过电话联系将被执行人王某传唤至法院执行局,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同时向被执行人作了询问笔录,发现被执行人系电业局工作人员,每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执行法官通过与被执行人交谈,看出其并不是赖账之人,于是从本案的实际出发,做被执行人王某的思想工作,说了以下三点:1、2500元的赔偿款,是经过法院调解,被执行人自愿给付的;2、被执行人有固定的工资收入,赔偿2500元给申请执行人不会导致自己生活困难;3、申请执行人方失去了一条性命,家里的支柱没了,孤儿寡母的,就是出于人道主义也应给予帮助,更何况这是生效法律文书上所确定下来的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义务。所以,无论于情、于法或于理方面被执行人王某都应积极主动地履行2500元的赔偿义务。执行法官一番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说得被执行人心服口服,惭愧地低下了头,觉得再没有理由不履行义务了,诚恳地对执行法官说:“我现在身上没有钱,等到月底发工资后,我一定将2500元赔偿款交至法院”。 2008年3月22日,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如数地将2500元赔偿款交至执行法官的手中。考虑到申请执行人路途遥远,来往不方便,执行法官遂驱车前往其家中,亲手将执行款送到麻某家里,于是便出现了上述动人的一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