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县区动态 >>项城市 >

与人捎钱本善举 拒不交还吃官司

〖信息来源:项城市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4-02 〗

“我替他捎钱途中被人偷了,怎么还让我赔他钱?”家住河南省项城市孙店镇某村的杨某在法庭上这样辩称。225日,项城市人民法院以杨某未尽到善良保管人的义务,判令其限期返还赵某现金1900元。

赵某的丈夫孙某与杨某是左右邻居,二人同在广州打工,平时两家关系也很好。去年麦收前,杨某想回家收麦子,孙某就让杨某捎回1900元钱给在家的妻子赵某,并打电话告诉了家中的妻子。在赵某向到家后的杨某要钱时,杨某却以钱在返乡的途中被人偷了为由拒绝交付。赵某在多次讨要无果后,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的丈夫孙某让杨某某给在家的妻子捎钱,在得到杨某的同意后,将1900元钱交给了杨某。杨某既已同意给赵某捎钱,就应当妥善保管该款,尽到善良保管人的义务、将现金安全地带回交给赵某。在赵某催要该款时,杨某拒不给还的行为侵害了赵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对杨某辩称的钱被人偷走的答辩意见,因其既没有报警、又没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法院依法判令杨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赵某现金1900元。


分享给朋友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给你的朋友。
中国长安网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周口市政法委 | 豫ICP备07502756号
豫公网安备 41160202000088号  | 本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