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神圣的,婚姻又是受法律保护的。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婚姻法明文规定的公民的一项自由权利。然而,目前社会上却有一些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却各自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和畸形心态,或迫于他因,视婚姻为儿戏,制造假离婚,欺骗执法机关,使离婚合法化,既害了自己,又害了家人,败坏了社会风气,并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笔者根据近十年的审判实践,总结出以下十类假离婚现象。 躲避计划生育型。计划生育既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又是每对夫妻双方的义务,计划生育利国利民,然而,有一些封建残余思想比较严重的夫妻,认为多子多福,或重男轻女,在这种心态的驱使下,如果他们生育的子女少,或生育了女孩而没生育男孩,他们就想方设法多生子女,或非生个男孩不罢休,但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是比较严格的,不允许这些思想和行为的存在,这些夫妻就制造假离婚现象,双方协议离婚,躲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惩罚。王华和许娜是一对自由恋爱的夫妻。2000年,许娜生下一个可爱的女孩后,由于丈夫封建思想严重,又要她再生个男孩不可,无奈,她又连续生下两个女孩,并被计划生育罚了款。虽是这样,并没阻止丈夫要儿子的想法,他怂恿许娜再生个男孩,并威胁说不生个男孩就离婚。不久许娜又怀孕了,三个月后做检查是个男孩,这下可乐坏了丈夫及其家人,为躲避计划生育的检查和罚款,王华劝说妻子假离婚,等生下孩子后再复婚。为了给丈夫留下个后代,许娜违心的答应了,并和丈夫一块到法庭,瞒着法官以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为让别人知道,丈夫故意在村里宣传,并让媳妇回娘家居住。一年后,许娜生下了男孩,但自己也落下一个难治的妇科病。象王华夫妻这种类型的假离婚,他严重侵犯了国家法律的尊严,违背国家政策,扰乱国计民生,给国家、社会及个人都带来了很大的危害。 逃避债务型。有些夫妻由于生产经营不善,或生活困难,产生了一些债务,他们为逃避债权人的追要,弄虚作假,协议离婚,并把债务全部分给弱者一方。这种类型实际上是有些夫妻的一种错误认为,事实上按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假协议转移债务不具法律效力,逃避不了债务。如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种债务案:2002年3月,某村的养猪专业户张某夫妇找到同村的荣某向他借钱买猪料,并答应按一分支付利息。荣某就借给他俩2万元,当时张某给他打了借条,荣某又让他妻子在借条上签字,王某当时拍着胸脯说:“我绝对不赖帐,钱是我俩借的,不用签名了。”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张某夫妇饲养的猪突发瘟疫,死去大半,为此欠下了一屁股债。为逃避债权人追要,张某夫妇到法院偷偷离了婚。2003年8月,荣某女儿上高中急需用钱,就找张某还钱,可张某却说自己养猪赔了钱,手里根本没有钱,并拿出法院调解书,他和妻子已经离了婚,财产都归女方所有。荣某又找到王某,而王某以调解书明确规定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为由拒绝还款。无奈张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夫妇推上了被告席。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张某夫妇败诉。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所得的财产可以约定归属,如果第三人(债权人)知道夫妻间的这种约定,那么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不应由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进行清偿,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则夫妻任何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以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进行清偿。2004年12 月25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同时,该司法解释第25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由此可见,张某夫妇假离婚而转移债务不具有法律效力,是逃避不了债务的。这种类型的假离婚目前为数很多,他们的存在确实给社会管理,尤其是给国家审判机关在调查取证上造成许多麻烦。 一夫二妻型。男方有第三者插足,但与妻子儿女又相互难以割舍,男方为了达到与第三者合法化的目的,原妻无奈,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订立离婚协议,甚至轮流同居。这种类型的假离婚,不但有伤风化,而且直接伤害了妇女及子女的感情,极易引起矛盾、争端,甚至发生刑事案件,进而危害社会。徐建与张英本是一对患难与共的夫妻。十年前,张英顶着父母的压力,与一贫如洗的徐建结婚。婚后两人辛勤劳动,家庭生活逐渐有了好转。1997年,徐建到北京搞防水生意,由于他能说又能干,几年下来,手里头已拥有几十万元的资产。俗话说:饱暖思淫欲。有了钱,徐建的思想发生了变化,他和一名河北籍的女青年王某相好,并且公开同居。2001年,徐建带着王某回到了家乡,张英非常气愤,跟他大吵大闹,但无济于事。为了达到与王某关系的合法化,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徐建逼着张英与他协议离婚,如不离婚,断绝经济来源,张英无奈,只好与他办理了离婚协议。虽然明里离了婚,但暗里仍和徐建及王某生活在一块。2003年2月,王某因一点小事与张英发生争吵,为此事而伤透心的张英再也无法控制自己的感情,对王某大打出手,结果将王某打成重伤,她自己也因故意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妻子困难型。小方是一名善良的农村妇女,由于她生性软弱,婚后对丈夫言听计从,家中的一切大权均由丈夫掌管。2002年,丈夫在县城开了一家饭店,招聘了一名年轻的女服务员。后来,丈夫便和这名服务员同居。小方知道后,劝说丈夫几句,便遭到一顿打骂。不久这名女服务员怀孕后,以此为要挟要他跟小方离婚,否则就到公安局告发他强奸罪。丈夫于是做小方的工作,说只要答应离婚,除给他1万元外,每月另给她生活费200元,直到小方再结婚为止。事情弄到这种地步,小方妥协了,在法庭主持下协议离了婚。象小方这种情况,在广大农村确实不少,男方与第三者同居后,而女方经济困难,又需男方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敢怒不敢言,为满足男方与第三者的非法目的,女方只有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男方协议离婚,协议是虚假的,离婚是有条件的,严重违反了离婚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同时,也容易使过错方逃脱法律的制裁。 父母包办型。现在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他们的父母对他们疼爱有加,愿为儿女们代劳一切事情,包括他们的婚姻大事,子女成家后,如果不合父母的口味,或发生家务纠纷,触犯了父母的威严,这些父母就纵容子女离婚,或横加干涉,子女无奈,为迎合父母的意见,在自己不同意的情况下,也违心离婚,棒打鸳鸯古今有之,害己害人祸根藏。如陈龙和王小慧离婚就属这种情况,陈龙的父亲和王小慧的母亲原来是同一个行政村的干部,在两方父母的包办下,虽然王小慧不大愿意,但最后还是嫁给了陈龙。小慧在家是独生女,父母非常疼爱她,什么事也不让她做,嫁到婆家后,小慧什么都不会做,这引起婆婆的不满,因此常发生婆媳争吵,再加上小慧婚后一直未育,为此,婆婆多次在儿子面前说起媳妇的不是,劝说儿子离婚。1999年5月份,小慧在家干活,婆婆故意找她的错,生性好强的她再次与婆婆论理,但由于话不投机,两个撕扯起来,结果婆婆受了点轻伤。这一下惹恼了婆婆,她在儿子面前许下诺言,如不和媳妇离婚,她就上吊死去。陈龙是个孝子,事情发展到这种地步,他只好妥协,含泪和小慧离了婚。 畏惧暴力型。当前社会上仍有一些暴徒,利用暴力威胁霸占别人的妻子,在这些暴力胁迫面前,这些夫妻不是勇敢的利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屈服暴力,进而使暴徒的目的得逞。这些暴徒非常猖狂,常用“杀人”、“放血”这些字眼,甚至作出狠毒之行为,一些软弱的夫妻在这些暴徒面前,无能为力,听任摆布,“暴徒”、“强人”们为达到长期占有他人之妻之目的,逼迫这些夫妻离婚,这些夫妻由于害怕暴徒,害怕遭到报复,无奈离婚,以满足暴徒、强人的罪恶目的。小云和王某结婚前曾和同村的张某恋爱过,因张某不务正业,小云和他分了手,不久便嫁给了临村的王某。这下,激怒了张某,他先是不断的到王家骚扰,后来把他们家的鸡狗药死,还闯进小云娘家持刀威胁,夫妻俩因害怕没有告发公安机关。1997年中秋节,夫妻俩到娘家走亲戚,被张某发现,把王某打成轻伤,夫妻俩忍无可忍,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张某因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出狱后,张某的恶性并未改变,而是变本加厉的威胁小云,如不和他结婚,将杀死王某一家,夫妻俩非常害怕,不敢再告发他,只好含泪协议离了婚。2001年,小云被迫和张某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因抢劫伤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小云于是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二人离婚。因害怕张某再报复,小云和她的娘家人迁到了另外一座城市。 贪官嫁祸型。有一些贪官,他们做官为私,搜刮民财,又做贼心虚,当所贪财富达到一定程度时,时常面临被暴露的危险,一旦东窗事发,他们将面临法律的严惩,这些高官夫妻为躲避法律的制裁,也为了事发后洗清自己,留出一条生路,他们就假离婚,未雨绸缪,一旦劣迹败露,就将罪责全部推到不做官的夫或妻身上,自己与犯罪无关,照样做官,事实上,另一方也会平安无事。陆某是某机关的一名局长,他在位期间,任人唯亲,提拔了一些亲信,大肆收受钱财,自然引起了一些人的不满。为了掩人耳目,陆某便和妻子假离婚,自己不出面,由妻子当场接受钱财。2001年,检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陆某和他的妻子受贿进行立案侦查,但陆某却拿出一份离婚协议书,声称自己早已和妻子离了婚,她收的钱财与其无关。因没有确凿的证据,检察院决定对陆某不起诉。不久,在陆某的活动下,他妻子也被取保候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走这条道的贪官终究不会有好的下场。最终,陆某和他的妻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协议换妻型 。这是目前社会上又出现的一种新类型的假离婚,有些夫妻资产阶级思想严重,一味追求感官刺激,为了满足各自的变态心理,这些夫妻互相交换自己的妻子同居,但为掩人耳目,逃避法律制裁,双方各自协议离婚,进而达到交换性伙伴的目的。崔某和盛某是隔家邻居,两家平常相处很好。1999年,崔某买了一台影碟机。有一次,崔某借了一盘黄色影碟,四个人被片中赤裸裸的镜头所吸引,从此 便一发不可收拾。久而久之,崔某便和盛某的妻子勾搭成奸,盛某知道了也不生气,他暗中也和崔某的妻子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为逃避法律的追究,2002年崔某与妻子假意离婚,不久盛某也和妻子协议离婚。虽然这只是极个别现象,但它也是一种十分丑陋的社会现象,必定遭到全社会的唾弃! 为傍大款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那种男耕女织,男外女内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许多已婚妇女也走出了家门到外面经商务工,但有些夫妻挣钱心切,当妻子在外与大款有外遇时他们不是从珍惜夫妻感情出发,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意外发生,而是相互勾结,以牺牲妻子贞操为代价,依附于大款,为了达到长期傍大款的目的,他们假意离婚,来迎合款爷的需要,并从大款那发点财。2000年元旦,阿敏和刁某结婚后,看到同龄人去南方打工,回来穿戴时髦,非常羡慕,就和丈夫商量到南方打工。丈夫开始不同意,但为了摆脱拮据的生活答应了她的要求。阿敏在一家电子厂工作期间,港商看到她勤快又有几分姿色,就雇她做家里的保姆,每月2000元。阿敏明白,明里做保姆,暗里是做他的情人,为了钱,阿敏答应了他的非分请求。后来,他的丈夫知道了这种情况,不但不责怪她,还让她多从老板那里要钱。为了不让老板看出破绽,阿敏便和丈夫办理了假离婚手续。2002年,阿敏家盖起了两层小楼,但知道内情的人都说他们挣的是黑心钱。象阿敏这种现象,在当前农村为数不少,它不仅伤害了夫妻感情,而且污染了社会风气! 就业型。当今社会,人满为患,就业难,难于上青天,尤其是农村的一些已婚夫妇,他们一心想到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寻求职业,获取经济收入,以发家致富,但是,时下大城市各用人单位,尤其是一些企业,一律聘用未婚男女,年龄限制较严,这些已婚的男女为了能够加入浩浩荡荡的打工大军中,不得不假离婚,冒充未婚青年,工作是找到了,但也给以后的夫妻真情埋下了隐患,侯某离婚案就是一例。1998年,侯某与白某结婚后 ,一心想到县城工作,经亲戚介绍,侯某联系到一家公司,就在侯某准备上班时,公司下了一个通知,公司职员上班时必须携带未婚证明书。为了能够使丈夫上班,白某和侯某协议离了婚。三年后,当白某提出复婚时,侯某总是找借口推迟,后来经打听得知,丈夫和另外一个女人相好,并准备在元旦节结婚。白某想控告他,但由于没有证据,只好咽下自己酿成的苦酒。 上述假离婚的十种类型,社会危害较大,笔者在这里奉劝已经或者正打算假离婚的夫妻们,要从尊重法律、尊重自己、尊重别人、家人及社会出发,丢掉幻想,合理合法解决自己的问题或纠纷,顺应感情的自然规律,充分享受法律赋予的婚姻自由,利用好手中的法律武器,使自己真正自由地生活在婚姻的殿堂中。同时也警告行政、审判机关,一定要檫亮眼睛,明察秋毫,严肃执法,坚决制止和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否则就会出现冤假错案,丧失法律尊严,失信于民,所以,行政审判机关一定要严把立案关,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决不让一例假离婚蒙混过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