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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校抢劫学生 领刑罪有应得

〖信息来源:项城市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7-18 〗

近日,项城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多次入校抢劫学生钱财一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元,判处被告人曲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923日晚,被告人张某、刘某、曲某三人在项城市莲花西路小树林中,拦截住正去上学的高二学生李某,以借钱为由向其索要钱财,被告人刘某拿砖头吓唬,迫使李某掏出84元及索爱牌手机一部(价值500元)交给他们。2007107日,三被告人窜到项城市中专男生宿舍楼414房间内,向学生于某、姜某要钱共计278元,当时被告人刘某跺了姜某一脚。20071010日,被告人刘某手持钢管伙同其他二被告人窜到项城市中专男生宿舍楼307房间,以威胁手段要走学生张某现金75元,邓某的诺基亚牌手机一部(价值300元)。同年1014日下午,尝到甜头的三被告人再次窜到项城市中专男生宿舍楼207209212房间,采取殴打的暴力手段要走杨某等七人的现金共计280元。后被该学校保卫人员抓获。三被告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张某系主犯,被告人曲某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刘某作案时均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本着对少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综合全案的情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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