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9日晚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和他人在项城市工业路地摊上吃饭时,看到在项城市广场上玩耍的被告人周某某(女)、石某某(女),就上前纠缠二人与其一起吃饭,因互不认识遭周某某、石某某拒绝,后经人劝说,周某某、石某某及随后赶到的董某同意与被告人马某某等人一起吃饭。饭后被告人马某某等人用车将周某某、石某某、董某拉到项城市市标北路东的某招待所休息。当夜,被告人马某某将周某某强行奸淫2次,并对自己强行奸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