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一男子王某伙同他人盗窃别人家财物后,恐被抓获仓皇出逃,在逃跑途中看到项城市人民法院的打击“两抢一盗”宣传标语后,知道自己罪责难逃,遂向公安机关投案。昨日,项城市人民法院以王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3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伙同成某、赵某(均已判刑)、良某、金某(均另案处理)窜至项城市王明口镇油坊庄村一村民家中,盗窃价值1276元的小麦,价值48元的芝麻,价值168元的大豆,总价值1492元。2008年4月16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作案后能够投案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