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三十六位农民工的血汗钱
〖信息来源:项城市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5-15 〗


5月8日,细雨濛濛,在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立案大厅门前,申请执行人汪洋将一面印着“人民法官刚正执法农民工利益得保障”的锦旗送到该院副院长刘广连的手中,感谢项城市人民法院王明口法庭干警为他执结了一起案子。
被告河南省洛阳路桥公司系扶项高速公路项城段承包人,扶项高速公司为该工程的发包人。被告河南省洛阳路桥公司承包扶项高速公路项城段后成立了扶项高速15标段。2004年9月,原告汪洋与被告达成了合同,由原告承包扶项高速15标段路基三工区的路基填充工程,原告从银行贷款后领着36个农民工进行施工。截至2006年11月25日,经结算,原告施工总金额为2869403元,有结算书为凭。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270000元。另扶项高速15标段五工区欠原告款92355元,被告扶项高速15标段同意代五工区偿还。被告扶项高速15标段副经理叶洪斌向原告出据有一张6000元的欠条。以上,被告扶项高速15标段共计欠原告款697758元。在结算书中,被告扶项高速15标段与原告约定项目部财务部暂扣质量保证金104935元及保留金473156元,待业主计量后再支付,结算时原告提供国家正规发票。另查明:扶项高速公司于2006年6月10日尚欠扶项高速15标段工程款1190万元。后原告在向被告要求支付欠款遭拒后诉至法院。2007年6月30日,项城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一、被告河南省洛阳路桥公司与被告河南扶项高速15标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汪洋工程款697758元,并自2006年11月25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河南扶项高速公司在欠被告洛阳路桥公司工程款1190万元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三被告仍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原告为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原告为还清贷款,几乎倾家荡产,现在仍欠着36位农民工的工资,原告每天被人追着要钱,只好东藏西躲。为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让农民工拿到血汗钱,项城市法院王明口法庭干警三下洛阳执行,通过调查,查到被执行人河南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54个帐户,但令执行干警意料不到的是,在这54个帐户中,只有三、四百元钱,原有的钱已被其它法院查封。执行干警考虑到,想在洛阳执行已没有希望,于是,他们转而执行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三被告人河南扶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周口市工商银行某分理处,执行干警依法查封扣押了该公司帐户上的75万元,并顶着重重压力把此笔款划拨到法院帐户上。5月5日,当申请执行人汪洋接到项城市法院通知其领款的电话时,这位七尺男儿竟激动得半天说不出话来。5月8日,原告为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亲自赶制了一面锦旗送给项城市人民法院王明口法庭,并承诺款一到手,立即将工资发给36位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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