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三少年,初中辍学后,在家闲的无聊,后三人为寻找刺激抢劫他人10元。在庭审中,法官询问犯罪动机时,三被告说是为了寻找一下感觉和刺激。昨日,项城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牛某、李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6个月,各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日下午18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牛某、李某将高寺镇一中学生谷某骑车带到汾河大堤上,对谷某进行殴打,抢走谷某现金10元,经法医鉴定谷某之伤为轻微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陈某自幼上学,学习不好,初中辍学后在家闲玩。被告人牛某自幼上学,初中辍学后在家,后打工,上培训班。被告人李某自幼上学,初中辍学后学修车,后上项城市某职业学校,平时也听话,家中管教很严。三被告人犯罪后表示以后好好做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牛某、李某以殴打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牛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抢劫数额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明显,应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又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三被告人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且系初犯、偶犯,应减轻处罚。三被告人是一时无聊,寻找刺激,偶尔走向犯罪道路的。为了坚持对未成年人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