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恶多端法不容 盗窃抢劫被判刑
〖信息来源:项城市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7-28 〗
近日,项城市法院以被告人夏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5000元。
2004年5月8日被告人夏某伙同刘某、王某(二人已判刑)酒后预谋抢劫,在项城市市标拦乘被害人靳某的红色昌河出租车,当车行至项城市丁集镇王冠桥村路边是,三人持刀威胁靳某,抢劫现金210元,摩托罗拉7689型手机一部,价值300元,在车返回途中,靳某从车上逃走。三人将车开到商水县城,准备出售时,被交警扣留,三人乘机逃跑,该车价值21922元。2007年9月14日,被告人夏某伙同孙某等四人预谋后,驾驶豫P10129红色昌河车,携带脚爬子、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项城市官会镇公庄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通讯电缆,其中30对和50对铜芯电缆分别被盗割50米,100对铜芯电缆被盗割150米,造成关口局至公庄4580局向网间通讯全阻159户通讯中断43小时,直接经济损失7777.5元。同年9月7日,被告人夏某伙同孙某、王某(另案处理)等人窜至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急救中心,用“T”型撬锁工具将罗某停放在楼梯口的黄色“金泰美牌电动车盗走,价值600元;次日,采取同样的作案手段,在同一地点又将一辆银灰色”易派克“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1000元;2007年9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夏某伙同他人(已另案处理)驾驶豫P10129红色昌河车窜至项城市莲花大道西段豪景花园小区门口,将邓某停放此处的“东风”牌后八轮自卸车上的两块“150”型电瓶盗走,价值2000元;当夜又窜至项城市迎宾大道将周某的白色“解放”小货车电瓶一块盗走,价值4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治中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夏某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