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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因建房 互不相让上公堂

〖信息来源:项城市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10-11-04 〗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这句话说明了邻里关系的重要性。邻里和睦则心情舒畅、社区和谐。然而生活中邻里之间又往往会因为一些琐事而发生纠纷,甚至反目成仇。河南省项城市的两户前后邻居因为一堵墙发生了纠纷,经当地政府部门调解后,依旧互不相让,以致矛盾越来越大,最后竟闹到了公堂上。113日,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不得妨碍原告合法建房,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时某与被告杨某系同村前后邻居。2008526日,原告依宅权证及灰橛动工建房,下了四层地基,因建房双方产生矛盾。后经镇政府、镇国土资源所、镇司法所等部门出面调解,未能达成协议,问题至今未能得到解决,原告家的房屋一直未开工建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赔偿损失1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后被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疏通公共出路,即原、被告宅基地南北相邻的公共出路。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原、被告是前后邻居还是亲戚,为了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确定了通过调解结案的方案。然而由于原、被告之间发生纠纷事件长,并先后经过当地有关部门的调解,双方矛盾很深,分歧太大,虽然办案法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原、被告之间仍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此案件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原告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赋予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的诉求,应予支持。本案涉及的公共通道属于集体所有,对此原告在本案中不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寻求解决,故原告要求被告打通公共通道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因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也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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