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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出事故 保险公司要赔偿

〖信息来源:项城市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9-10-29 〗

 为避免与天冷路滑而转弯占道的小客车相撞,张某驾驶机动三轮车急转弯,不料翻入路边水沟,致使车损人伤。后因保险公司拒赔,小客车司机诉至项城市法院。近日,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

 2008年2月12日17时许,刘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被保险人)驾驶小客车行驶途中,因天冷路滑,转弯时(占道)与相对而行的张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交会。为避免相撞,张某驾驶机动三轮车急转弯,不料翻入路边水沟,造成张某受伤,机动三轮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张某损失6000余元。后来刘某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保险公司以“两车未发生碰撞”为由拒赔,刘某把保险公司起诉到项城市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机动三轮车驾驶员张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而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小客车驾驶员刘某,在此次事故中张某应视为第三人。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给予赔偿。刘某依据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索赔是合理的,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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