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袁某某、郭某某专偷自行车,被当庭判处一年零六个月、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袁某某,男,35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周口市川汇区新民街23号;被告人郭某某,男,41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周口市川汇区西大街245号;被告人郭某,男,50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周口市开发区朱庄三组。三被告人于2007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 2006年11月份至2007年10月份,被告人袁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郭某某,分别在周口市川汇区人民路、北花园、大闸路、人民商场等地,盗窃自行车十辆(价值1980元),其中被告人袁某某参与盗窃十次、被告人郭某某参与盗窃6次,并将所盗的八辆自行车卖给了被告人郭某。 川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 告人袁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郭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属立功。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