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抢一盗”全占完 他被判刑二十年
一、2007年6月1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伙同张某骑摩托车窜至川汇区六一路与八一路西四巷交叉口菜市场,由王某骑车接应,张某持刀抢劫胡某提包一个,内有现金29360元,红色诺基亚手机一部,张某在逃跑途中被当场抓获,王某骑车逃窜。 二、2007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方某窜至周口油田往东500米正南新修的柏油路上,方某将一老年妇女按倒后抢走黄金手镯一只。 三、2007年5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王某分别伙同方某、张某先后在川汇区城北办事处万庄河堤处,荷花市场二期路口、大庆路、纺织路蔬菜市场、106国道等处先后15次抢夺他人现金3万元、金项链、金耳环、金手镯等物品,并四次卖给被告人马某某,其中被告人王某参与抢夺15起,方某参与抢夺13起,张某参与抢夺2起。 四、2007年农历5月下旬左右的一天夜里12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方某骑自行车窜至周口市周淮路制氧厂门口的大众饭店,王某在外面放风,方某跳墙进入,盗窃该饭店现金130余元、中华烟一条(价值550元)、帝豪烟九盒(价值81元)、小熊猫烟两盒(价值18元)、冬不拉酒两瓶、黑色提包一个、CDMA手机一部。 五、2002年1月27日晚10时左右,川汇区搬口乡王祖庙行政村王某某以收统筹提留款为由,到村民王动力家,掀开王动力妻子姚某某的被子和秋衣,按住姚的手,并摸其乳房。这时,王动力从外借钱回家,见状用棍照王头部打一下,将王打倒,在王被打倒无反抗能力的情况下,王动力又举棍照王的双腿打去,将王的双腿打断,经鉴定为轻伤。 川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方某、张某相互交叉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或在抢夺过程中携带凶器,抗拒抓捕,并采用飞车抢夺等手段,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某、张某参与抢劫数额巨大,方某参与抢劫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方某参与抢夺数额特别巨大,张某参与抢夺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抢夺罪。被告人王某、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方某、张某相互交叉结伙作案,属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方某、张某均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刑法》有关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方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