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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手”去盗窃 “大胡子”来收赃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10-06 〗

    绰号叫“一只手”的王某某,虽身体残疾无法上电线杆,但仍多次伙同他人盗割电缆线,并把所盗赃物卖给收破烂的“大胡子”老头。近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作出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男,34岁,汉族,文盲,农民,住淮阳县临蔡镇韩营村。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30岁,回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淮阳县白楼乡沙庄村。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46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柘城县铁关乡施庄村。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龚某某,男,50岁,汉族,文盲,住淮阳县城关回族镇贾庄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08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田某某于2008年1月至3月份,在淮阳县四通镇杨楼、淮阳县北关三角花园木料厂附近等地多次盗窃电缆线,并两次卖给了被告人龚某某,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盗窃8起、所盗价值9349元;被告人李某参与盗窃4起、所盗价值5107元;被告人田某某参与盗窃2起、所盗价值2032元
    川汇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龚某某明知是赃物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田某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系主犯,被告人田某某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案发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龚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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