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汇区法院在开展“两抢一盗”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做到“四措并举”,努力使每一起案件都能够和谐诉讼,最大化地实现刑事案件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 一是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举。在办理“两抢一盗”案件过程中,川汇区法院始终注重打防并举,保障人权。该院在保证落实法律赋予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保障人权措施,使案件的被告人在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过程中,充分地行使知情权、辩护权,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和案件证据、法律适用都有明确的认知,做到口服心也服,真正达到法律的教育及挽救的作用。 二是坚持刑事审判与刑事和解并举。 在“两抢一盗”犯罪案件中,只有犯罪行为同时导致被害人人身损害和财物毁坏的情形,被害人才可以提附带民事诉讼。该院着眼于对被害人的补偿方面,考虑他们的具体司法需求,附带民事诉讼“以判为主”向“以调为主”转变,全力促进当事人和解。只要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有自愿和解意愿,而且协商一致,被告人主动进行民事赔偿,法院将此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酌定情节之一(重大案件除外)。使被告人在真诚悔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轻被害人的损失,实现了纠纷的终局性解决,使司法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促进了社会和谐。 三是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合法并举。川汇区法院坚持司法公正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辩证统一,有效地防止徇私枉法,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也保证了案件审理程序的公正、平等。在具体案件审理中严格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到实体和程序并重,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在审理量刑中既不降格也不人为拔高,不纠缠与定性量刑无关的细枝末节,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就要依法作出判决。 四是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举。川汇区法院对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以“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为标准,通过“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开展工作,加强对“四个更加注重”、“五个统筹兼顾”的认识,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真正得以共同实现,保证了审判工作的“和谐”诉讼,多次收到当事人送来的感谢信、锦旗,为我区的经济、人文和谐发展起到了引领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