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他人不思改 又去抢劫学生钱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7-31 〗
近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抢劫、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马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男,20岁,回族,初中文化,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西路141号。因涉嫌抢劫于2007年9月25日被批准逮捕在逃,于2007年12月1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抓获。 法院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2007年8月2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周某、王某某、刘某(三人均已判刑)在周口市人民公园以暴力威胁周口市七中学生徐某某等三人,让其交出随身携带的现金,共抢得现金900元。 二、故意伤害罪 2007年5月21日24时,被告人马某某和一群朋友在“银庄”慢摇吧蹦迪时,其中一人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双方出迪厅后,在周口市川汇区小南街十字路口,被告人马某某用青石板将刘建军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川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某某在抢劫犯罪中属从犯,在故意伤害中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调解并部分履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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