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4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顾某某、刘某、陈某某被当庭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顾某某,男,23岁,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西华县西夏亭镇后朱行政村后朱村。 被告人刘某,男,19岁,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甘肃省礼县洮坪乡下坪村4组。 被告人陈某某,男,28岁,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周口市川汇区芙蓉街99号。2007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 三被告人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2月12日、2月20日中午,被告人顾某某、刘某、陈某某到周口市川汇区人民路梁苑小区、交通路周口市运输公司家属院内盗窃电动自行车两辆,价值1860元。 川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刘某、陈某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