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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建立协调机制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9-03-16 〗
      2006至2008年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均超百件,由于社会矛盾的集中致使此类案件大量涌向法院,造成法院工作压力增大。
      如何稳妥处理这些案件,是目前摆在法院面前的难题,我院经过分析发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80%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处罚方面,很多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而是将处罚的具体适用和处罚的幅度留给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因此,行政机关对公权力有一定的处分权。根据这一理论基础,我院在此类案件执行过程中,引用协调机制,即在被执行人纠正了行政违法行为后,申请人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采用合理的变通方式,使案件得以执结。通过这种方式的采用,三年来,我院非诉行政案件的执结率均达到了95%以上,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均感到满意,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非诉行政案件在执行中采用协调方式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协调只适用于申请人有自由裁量权的非诉执行案件,主要是行政处罚方面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改正了违法行为。三是由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由行政机关申请的,故法院不能以职权主动改变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方式,需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四是协调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建立协调制度,具有快捷、经济、减少对抗、有利于履行等特点;能及时化解“官民”矛盾,妥善处理行政纠纷,符合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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