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见停在路边的车里面有皮包和手机,竞砸碎车玻璃把东西窃走。近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武某某、徐某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川汇区李埠口乡姜庄行政村武庄。2004年10月因犯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被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6月6日被监视居住, 6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商水县胡吉镇东胡村483号。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 6月20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2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周口市川汇区邦杰路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内放有一个皮包和一部手机,徐某某打电话通知武某某。后徐某某伙同武某某将张某某的轿车玻璃砸碎,把张某某轿车内的皮包和一部诺基亚6300型手机偷走。该手机经物价鉴定为1200元。2008年4月25日武某某伙同他人驾驶桑塔纳轿车携带作案工具到淮阳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二被告人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的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