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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珍危野生动物 依法受判领刑

〖信息来源:川汇区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10-07-15 〗

近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结吴某等四被告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吴某、张某、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吴某与被告人张某联系,并经其所在中原马戏团团长李某同意,由张某作为租赁动物的中介人与开封动物展览团口头协商,租赁虎、狮等动物进行展览事宜,租金每月5000元(含1000元的中介费),出租方(开封动物展览团)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办理了运输手续,同年在淮阳庙会期间,中原马戏团与长胜马戏团在淮阳合作演出,将租赁的动物在庙会上进行动物展览,展览期间,因租赁一只东北虎有病死亡,吴某即通知张某来周处理,并将死虎先冷冻存放在西华长胜马戏团炊事员贾某家冰柜里,张某在无锡租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赶到淮阳时,发现狮子也已死亡,便与吴某、尹某、贾某一起装上狮子死体、开车先回西华贾某家,然后准备将死虎运至淮阳再作处理。在运死虎时,张某见贾某家有一蟒皮没用,提出想要,贾同意后,几人将蟒皮也装上车,然后在西夏镇一饭馆吃饭喝酒时,贾某因喝多了酒便乘车返回淮阳,吴某驾驶运载虎、狮死体和蟒皮的车辆,行至西华至淮阳途中一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由于没有携带运输证明,公安人员以其非法运输将车辆暂扣,第二天,中原马戏团团长李某将运输证明从安微以传真的方式送到公安机关,由于被告人不能说明该运输证与所运虎、狮死体和蟒皮的关系,故运输证明不能反映四被告人的运输行为合法有效,四被告人所运输的动物虎、狮死体后经有关部门鉴定,均为国家重点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所运一张动物皮为蟒皮,蟒亦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张某、贾某、尹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鉴于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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