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事物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他的功能和作用,对社会的影响,人们需要它,社会需要它,它就有生存的空间,否则就只有灭亡。司法行政机关的最基层单位——司法所也是一样,如果它不能为人民服务,不能为党委、政府分忧解难,那么它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 司法所能够上为党委、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服务,其职能发挥得越好,党委、政府离不开,人民群众离不开,这样才会赢得党委、政府的重视,人民群众的欢迎。如果司法所的作用发挥不出来,在一个乡办成为可有可无的一个部门,党委、政府是不可能支持的。因此,司法所首先要有为才能有位。 近几年来,通过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努力,我区的司法所营造了相当不错的生存平台,正是广大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大显身手的时候,但在实际工作中却遭遇到许多尴尬,司法所很难有所作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很多,最主要的原因是司法所不能很好地与当地党委、政府的关系融洽。许多乡办把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只看着是普通的乡办干部,与乡办的其他干部一样,统一安排,统一调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转。而司法所人员只能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点应付检查的司法所业务工作。这样的机制,其结果可想而知,根本无法发挥出司法所的职能优势,越是这样,越是得不到乡办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这就成为制约司法所壮大发展的瓶颈。 要打破制约司法所壮大发展的瓶口,首先要知道司法所的职能,能够做些什么。司法所承担着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等职能,也就是说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在基层得到延伸。实践证明,维护基层的稳定,构建良好的法制环境,司法所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司法所能够得到不断重视和发展至关重要的原因。 矛盾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是影响本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事,所以,发展经济成为党委、政府的第一要务,维护稳定则是党委、政府的第一责任。人民调解的职责就是承担起矛盾纠纷的化解任务,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疑难纠纷调解,这恰恰是司法所的职能之一。人民调解就将党委、政府的责任与司法所的职能联系到一起了,党委、政府也确实需要司法所在这方面独挡一面,这与司法部把人民调解确立为司法行政工作的主线相一致。司法所如果能够在人民调解工作上面做出成绩,到那时,党委、政府不支持司法所的工作就很难了。 但是,要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好,不是几句话就能够做好的,更不是坐在办公室玩文字游戏,必须真抓实干。工作要做出成绩,必须要有人来干,有时间干,有能力干。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是通过说服,疏导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消除纷争。司法所必须要提高纠纷的调解成功率,同时,司法局加大指导和督促力度,让司法所完全彰显出其他部门不能替代的功能,充分体现出有所和无所大不一样的景象,成为乡办领导不可或缺的左膀右臂,当这种情景出现时,司法所才能真正的得到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