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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坏财物 依法判处刑罚

〖信息来源:川汇区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10-11-17 〗

为达不法目的组织村民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案发后被依法提起公诉,川汇区法院对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642日和46日晚,被告人赵某、赵某某以大队派活的名义分别通知部分村民到曹某租地经营的苗圃地去毁树苗,并许诺每人给50元。经鉴定两次被毁的树苗价值78730元。另查明,被害人曹某与川东开发区麦仁店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4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麦仁店村居民委员会与曹某的土地租用合同。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组织部分村民,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赵某是普通村民,在村民中不具有号召力,起的作用只是通知其他人和自己参与毁树,没有证据证明其参与预谋、策划,况且通知其他人也是按照别人的安排通知的,在共同犯罪中,是积极参加者,他只能对其参与部分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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