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盗窃翻墙挖洞 案发判刑十二年
〖信息来源:川汇区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10-10-28 〗
为窃取财物挖洞翻墙绞尽脑汁,多次疯狂作案,盗窃金额高达数十万元。川汇区法院对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01年8月29日凌晨,杨某伙同张某,王某(均已判刑)、刘某(另案处理)窜至许昌市家禽改良站挖洞入院,撬一、二、三楼七个房间,盗窃现金610元,松下传真机一台,佳能牌照相机一部,帝豪烟2条,摩托罗拉6188充电器1个,手机电池一块、三星充电器一个、飞利浦刮胡刀一个、IP卡三张,共计价值7750元。后逃走,赃款分赃挥霍,相机分给了杨某,传真机分给了张某,充电器分给了王某,现金和帝豪烟几个人均分。2、2002年4月8日凌晨,杨某伙同杨某某、杨海某(均已判刑)、姚某(另案处理)窜至河北省秦皇岛市晴纶厂,翻墙入院,撬开三楼财务室,撬开保险箱,盗走现金人民币118363.49,BP机一个、旅行包一个。原路出厂后分赃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后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后又被抓获,其自首不予认定。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进行盗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为主犯。对本案两起犯罪事实和犯罪数额,已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事实清楚,足以认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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