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被告人刘某震、刘某光、刘某生三人因盗窃8棵桂花树,被商水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款1000元。 2016年12月4日19时许,三名被告人驾驶五菱荣光面包车到商水县产业集聚区马口村村民符云学家地里,先后两次盗窃桂花树8棵。三人将盗窃来的桂花树栽到自己家的院子里,后被失主找到后,又将偷来的树派其他人给失主栽到地里。案发后,商水县公安局将三人所盗桂花树经由商水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8棵桂花树价值人民币2400元。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商水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