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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加大审判监督力度

〖信息来源: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10-06 〗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加大审判监督力度

成功抗诉一起轻判抢劫案经再审改判重刑

 

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加大审判监督力度,促进司法公正,不仅严把“入口关”,更严把“出口关”,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对依法提公诉的“两抢一盗”案件的跟踪监督工作,近日成功抗诉一起抢劫案,该案经过重审被告人刑期由六年改为十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红军伙同他人于2007616日、17日连续两天,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商水县城尾随他人至僻静之处,用摩托车逼、挤或将他人撞倒后强拉硬拽,抢走人民币及其他财物价值共计13800元。

该案由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商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红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判决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河南省公、检、法三部门于199848日下发的《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盗窃罪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故河南省抢劫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应为一万元,因此,王红军抢劫情节应为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商水县人民检察院遂以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依法提出抗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商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并将被告人王红军的刑期由六年改判为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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