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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窃农户1100元 判刑8个月缴罚金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6-10 〗

    5月28日上午,商水法院对一名乘农忙潜入农户行窃的盗贼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人民币。
    被告人刘某系商水县大武乡农民,2008年3月22日16时许,他游逛到相邻的巴村镇董村,四处查看,见村民党某家无人,便进入其家中将藏在堂屋东间一纸箱内的现金1100元偷走。
    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1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61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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