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黄某在县城开了一家烩面馆,由于生意忙不过来,便招来店员刘某来帮忙,不料刘某在店里干活还不到一个月,就偷走了他抽屉里一千多元现金,随后溜之大吉。日前,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以1000元罚金。 商水县的黄某在县城章华台路开了家烩面馆,由于生意忙,便萌生了招个人帮忙的想法。2007年8月初,西华县小学毕业的刘某前来应聘,并很快成了店里的一名员工。8月20日晚,刘某趁店里没有其他人,就悄悄地来到吧台,用火棍将抽屉撬开,拿走里面的1150元钱,随后不辞而别。第二天,黄某来到店里时,发现抽屉别撬,钱丢了,小伙计刘某也不见了。刘某盗走现金后,很快将钱挥霍一空,后来幡然醒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商水法院认为,刘某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但由于其在犯罪时还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在犯罪后主动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