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舒庄乡的邵某,深夜持刀破门入室抢劫村民杜某家的财物,可他被捕后却对此拒不承认,而警方从外围寻找间接证据,由于这些证据之间能够形成链条,警方最终否定了邵某的辩解。日前,邵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以2000元罚金。 邵某是商水县舒庄乡一位农民。1999年1月8日夜,他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到该乡杨集村杜某的家中,破门入室,手拿刀子威胁杜某“不能吭气,吭气就扎死你”,后将杜某家的1部凯歌牌电视机和1台兴浪牌录音机等物品抢走。案发后,警方从邵某家中搜出兴浪牌录音机,在另一嫌疑人家中搜出了凯歌牌电视机,经杜某辨认,此物品系她家的被抢物品。而邵某在庭审中辩称,其没有参与抢劫,根本不知道此事,起初称录音机是从山西带回来的,后来讲是买同村邵某某的。 案件取证中,杜某和其女儿再次证明有四个人到其家中,拿着刀子威胁,并抢走她家录音机、电视机等物品的情况,邵某的父亲证明其没有从山西带回大件电器物品,其妻子证明录音机是夜间偷回来的,同时证明邵某与另一名犯罪嫌疑人经常结伴夜间外出,且杜某家的录音机是从邵某家搜出,电视机是从他同伙家中搜出。同时查明,邵某与邵某某两家从不来往,且邵某对录音机来源说法前后矛盾。故邵某伙同他人入户抢劫公民财物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犯罪证据确实充分,间接证据之间能够形成链条,对邵某的辩解不予采信。遂对邵某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