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平店乡的刘某,同史某一起路过该县化河乡二中时,偶遇张某等3人。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叫住张某等人,强迫史某对其殴打后,从他们身上搜出2元现金、1个打火机和一盒香烟。日前,刘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只有小学文化的刘某,是商水县平店乡一位农民。去年10月13日下午,他与史某一起来到该县化河二中附近,突然看到从这里路过的张某等3人。刘某一声厉喝,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叫住他们,随后“命令”与他同行的史某,对张某等3人实施殴打,并抢走张某等人2元现金、1个打火机和一盒香烟,后被当地群众抓获。 商水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庭审中,由于刘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作另案处理),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