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东王营乡有李氏兄弟两人,在父亲过世后,两人达成赡养母亲周氏的协议,约定由弟弟负责扶养母亲周氏,哥哥不再负担对周氏的赡养义务。今年3月,弟弟因意外事故生活不能自理,周氏的生活来源也就失去了保障。在生活日益拮据困顿的情况下,周氏一纸诉状将大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大儿子尽其赡养义务。大儿子却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拒不承担赡养义务。鉴于农村普遍存在这种现象,在多次调解无果下,西华法院在原、被告所在村委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该协议的签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为无效协议。法院一审判决大儿子承担其应尽的赡养义务,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