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华法院受理了一起婚约彩礼纠纷案,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刘某按习俗送给李某订婚礼5000元,后刘某提出中止恋爱关系并要求退还礼金,李某则认为解除婚约是刘某先提出的,按照风俗习惯,不应当退还。 西华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当地确有给付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不退还彩礼的风俗习惯,如简单判决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此,承办人多次做双方的工作,促使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在法院主持下,该案调解结案,李某返还刘某彩礼4000元,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