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盗窃四块电瓶 认罪退赃从轻处罚
〖信息来源:西华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7-30 〗
合伙盗窃四块电瓶 认罪退赃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年青力壮,本应靠正当劳动发家致富,可二人好逸恶劳,游手好闲,合伙盗窃电瓶,还没有来得及卖掉即被抓获。日前,西华法院依法宣判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各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王某某伙同他人骑着三轮车窜至西华县西华营镇永登高速林楼路段,将停放在服务区内的五征农用车上的电瓶4块,电瓶充电器1个盗走,后藏于家中。经鉴定,总价值1362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将所盗电瓶退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在案发后退出赃物,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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