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县区动态 >>西华县 >

土地租赁违法  双方合意无效

〖信息来源:西华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7-29 〗

案情:

原告陈某在被告某乡政府承包一食堂,乡政府无力归还数万元餐费。2005年,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原告陈某租赁被告乡政府一临街小院一处,小院由地上附原物归陈某所有,租赁期限为30年,原乡政府所欠陈某债务作为租赁费一次结清,该小院原为征用土地,土地权属性质为国家所有。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国土资源部1999727公布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本案中协议书上涉及到的小院占有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签订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由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违反了该规定,法院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土地租赁协议无效。

评析:

在目前,关于国有土地的出让和转让,《土地管理法》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在实际生活中也得到了比较好的贯彻执行。但是,对国有土地的租赁,法律却缺乏规定。只有国土资源部的规章中作出了规定。因此,在社会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往往以“国有土地有偿租赁”的形式,将国有土地数十年土地租赁出去,形成了事实上的土地出让关系。这是一种规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司法过程中,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分享给朋友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给你的朋友。
中国长安网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周口市政法委 | 豫ICP备07502756号
豫公网安备 41160202000088号  | 本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