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西华县人民法院 李君刚 袁素凌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呈逐步上升趋势。近三年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也在逐步上升。2006年,本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仅一件,2007年也仅受理了两件,2008年上半年受理了5件,较之以前明显增多。此类案件因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现就有关问题作以下浅显分析。 一、因单位没有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关系的确认及解除成为审理的难题 因国家政策及历史原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是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均未颁布实施。依据当时政策,用工种类分为正式工(如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等)和非正式工(如亦工亦农、临时工、占地工等),后因落实政策,其中一部分转为正式工,没有转正的一部分职工因与单位没有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单位又没有依法与这部分人解除劳动关系。这些所谓的单位聘用人员(或称临时工)多年来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甚至上访无果,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也往往被通知超过仲裁时效而不予受理。起诉到法院后,劳动关系的确认以及是否已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认定都成了难题。这些案件虽然表面上看是某个职工与某单位之间的个性纠纷,其实背后都有群体性的共性问题存在,和起诉职工类似状况的其他人都在背后观望。此类案件也不容易通过调解或者和解方式解决,因为某个人的问题得到解决,其他类似人员都会要求参照解决,单位也没有能力解决这些历史与政策遗留的后果。本院近三年来所受理的8件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就有4件,解决起来都很棘手。 二、因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致使劳动者所要求的相关待遇支持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两法”)虽然颁布实施,但有关劳动法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两法”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因此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据之要求实现其权利的诉讼请求在审判实践中支持起来仍然困难,不具有可操作性。我院近三年来所受理的8件劳动争议案件中,有3件涉及到职工请求实现其享受社会保险及社会福利的权利。虽然“两法”对此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将此作为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但是在现实中支持起来却缺乏可操作性。例如社会保险金的交纳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交纳范畴,但是现实中尤其是基层法院所处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单位未依法参与社保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个职工起诉此类问题得到了解决,其他职工此类权益怎么办,单位按什么样的标准与依据为单个职工解决这样的问题?一个这样的判决作出,会给当地带来诸多不安定因素。加之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成本的低廉(案件受理费10元),法院此类案件的数量将会剧增。因此,有人主张不宜将属于行政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列入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在实践中有一定的道理。 三、劳动争议案件在审理程序方面的规定表述含糊,缺乏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是必经程序,一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仲裁裁决而起诉,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在审理时即要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合理,又要审查原告与之相关的诉讼请求是否与双方劳动争议有关以及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操作起来虽然与普通民事案件有所不同,但是在审理及法律文书的表述中还不太困难。对于双方均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审理程序方面的规定均缺乏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前者规定:“当事人双方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后者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前一解释对于相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规定了不同的地位,而且向不同人民法院起诉的先后顺序问题在实践中也有难以分出哪个法院受理在先的时候(两个法院同时受理的怎么办)。在法律文书的表述中也有难操作性,在此类案件中,双方均有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同时针对对方的起诉有相应的答辩意见,能说原告(被告)诉称同时辩称么?后一解释较之前者虽然考虑到双方诉讼主体地位的平等性,但实践中如何操作却模糊不清,互为原、被告以及并案审理都行得通,法律文书如何表达?如果按本诉与反诉写,有些案件又明显不符合本诉与反诉的法律特征。例如我院受理的周某与盐业管理局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双方同一天起诉到我院,我院按照解释(二)规定并案审理。案件还未到审理阶段就有争议,有人说应当参照双方都上诉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与判决;有人说应当按照本诉与反诉的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有人说本案构不成本诉与反诉,因为盐业管理局只是不服仲裁裁决支持了周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仅仅是对于仲裁裁决不服,并没有要求周某承担相应的实体权利,盐业管理局的诉讼已经被周某的诉讼吸收合并,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建议盐业管理局撤诉,理顺法律关系后再审理。笔者认为本案不适合按本诉与反诉处理,但是对双方互为原、被告在同一法律文书中如何表达却比较困惑。由此可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在程序规定上操作时是不太容易的。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在司法实践中尚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与完善,亟待建立健全相应法律体系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