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犯抢夺罪、盗窃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满释放后不到半年恶行不改疯狂作案,近日,西华法院以张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从重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8月至9月份,张某伙同他人抢劫实施两次,抢得现金1400余元,手机两部。2005年8月至2007年8月,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十三次进行盗窃,盗得现金、手机、电动车、摩托车、小麦、母牛、存折等。盗窃数额价值29084元。2006年5月3日晚,张某又指他窜到贾某的影碟店,对贾进行殴打,并将店内的电视机、DVD、音响、影碟等物砸毁,损失价值约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伙同他人故意毁坏私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张向阳系主犯、累犯,又一人犯数罪,法院遂对其数罪并罚,做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