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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不保平安 盗窃被处刑罚

〖信息来源:西华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6-05 〗

 近日,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偷盗本单位职工的盗窃案,被告人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系西华县移动公司保安。2008年春节期间,趁自己在移动公司值班之机,在客户接待室内,盗窃该公司职工师某放在柜子内的现金36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师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且已退赃,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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