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宫不思悔改 今又盗窃受严惩 西华法院刑事庭 刘红梅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党军系西华县红花镇一农民,1994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5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07年10月刑满释放。从2008年2月份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吴党军伙同他人多次窜到西华县红花镇下郭桥村、郑庄村、肖六村、扶沟县练寺镇进行盗窃,共窃取四轮车五辆、拖斗两个、水泵两个,经鉴定价值达14680元。案发后两辆四轮车被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党军多次犯罪,且系累犯,应予以从重处罚。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