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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遗漏共同债务?法院:一方偿还后可依法追偿!

〖信息来源: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25-06-09 〗

不少夫妻在离婚时只关注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但却经常忽略共同债务问题。对于离婚协议未提及的债务,是否意味着离婚后“一笔勾销”?请看淮阳区人民法院今日案例。

案情回顾

王女士与李先生于2013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三个子女。2020年6月,王女士向银行借款10万元,用于偿还李先生在其他银行的借款;2021年,王女士向银行借款5万元,后转给李先生2万元供其使用;上述两笔借款一直由王女士偿还。

2024年,因感情不和,王女士向淮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未提及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

2025年5月,离婚一年后,王女士以李先生为被告,向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由李先生共同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李先生辩称,上述借款不属于共同债务,其不应与王女士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

王女士与李先生并无夫妻共同财产,以王女士名义向银行借来的10万元、5万元,在婚姻期间产生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确系双方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王女士主张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15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上述债务应由李先生向王女士支付7.5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合法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共同债务的认定,通常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合意为标准。

若债务符合上述条件,即使婚姻解体,双方亦需共担偿还义务。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偿还方式可以是双方协议清偿,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离婚并非意味着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免除,如果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或者该共同债务在双方离婚时未予处理,仍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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