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带萌娃参加宴席,9岁男童好奇探索饭店“新娘更衣室”,在无人看管的升降机意外坠落,导致受伤入院。父母与餐饮店互相指责,责任该如何划分?请看淮阳区人民法院今日案例。 王某夫妇带9岁儿子小明与同学聚餐。席间,小明与伙伴玩“躲猫猫”,藏入饭店二楼的“新娘更衣室”,不幸从室内未设防护的升降机跌落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饭店经营者刘某为小明支付7000元医疗费后,后续费用不再支付。 因就赔付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小明作为原告,将刘某及其经营的某餐饮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7万元。刘某辩称,“新娘更衣室”非公共区域,小明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有一定辨识能力,王某夫妇作为监护人存在重大监管过失;餐饮店已经尽到合理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更衣室在刘某经营的餐饮店内部公共区域,与其他就餐房间并列。刘某虽然辩称该房间属于新娘专属使用,但事故发生时,该房间并未落锁,与其他房间门并无二致,且未显示室内升降机的安全防护设置到位,小明作为9岁的未成年人,难以预判进入该房间后的风险。 被告餐饮店作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主体,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明父母在聚餐时,放任年幼孩子在陌生环境长时间自由玩耍,疏于看护,未能有效预防风险,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原告小明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2.7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双方过错责任,酌定被告某餐饮店承担60%的赔偿责任,已经垫付的医疗费7000元,在赔付时予以扣除,刘某作为餐饮店的经营者,依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小明自行承担40%的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刘某及餐饮店已经履行判决义务。 一、被告餐饮店有无责任,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饭店等经营场所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顾客安全,包括排查消除危险、设置警示牌等。 二、小明自行承担“40%”责任是否合理? 家长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监护责任。本案中,小明的父母在就餐期间未充分履行监护职责,长时间放任9岁小明在陌生饭店环境自由玩耍,致使小明擅自进入存在风险的区域,对其受伤存在一定过错。 结合原、被告所举证据、庭审陈述,法院酌定小明自行承担40%责任。这一比例的确定是基于对家长未充分履行监护职责的综合考量,旨在提醒广大家长,公共场所绝非“托管所”!尤其在暑假等特殊时期,务必强化安全意识,落实落细对子女的监护责任,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