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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县检察院建立 “三解释、三必访”制度确保民行申诉工作健康发展

〖信息来源:淮阳县检察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12-16 〗

2004年淮阳县检察院建立 “三解释、三必访”制度以来,已成功息诉来访群众30余件,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三解释”制度。一是受案前解释,从情理上帮助申诉人。二是办案中解释,从事理上帮助申诉人。三是结案后解释,从法理上帮助申诉人: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详细解答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消除误解,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三必访”制度。第一,对于申诉人属于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低保户,受理审查之日起十日内,“必须”安排办案人员到其住所上门了解情况。第二,除依法应当抗诉的外,对于依法作出终止审查、息诉决定的情况,“必须”把本院对案件的处理意见、送到这些当事人的住所并进行法律解释、情况说明等工作,力求取得他们的理解。第三,案件结案以后3个月内,经办人“必须”上门跟踪,了解他们对处理结果的反映,做好相关工作,真正使他们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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