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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王韶华深入淮阳调研社会法庭工作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9-12-31 〗


王韶华委员认真查看档案


王韶华委员认真听取汇报

11月30日下午,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一行在周口中院副院长温新征等人陪同下,深入到淮阳县调研指导社会法庭工作。淮阳法院党委书记、院长赵福利、副院长孙臣海及政研室人员陪同调研。

王韶华委员一行先后在淮阳县白楼乡社会法庭和临蔡镇社会法庭进行调研,详细询问和了解社会法庭的运转情况、人员构成、工作思路,认真查看调处矛盾纠纷的档案资料。并与社会法官进行深入交谈,了解社会法官调处纠纷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对社会法庭的基本评价。对社会法官处在基层一线、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亲切慰问。在看到社会法官工作积极性高,主动帮助群众排忧解难,深受广大群众欢迎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的情况后,王韶华委员十分满意,并勉励社会法官要借助社会法庭平台,积极发挥余热、认真调处矛盾、服务经济发展、构建平安和谐社会。

王韶华委员指出,做好社会法庭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政府的支持、群众的参与,要不断明确开展社会法庭的目的和意义,立足国情、乡情、人情特点,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去掉“行政化”烙印,引导人民群众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要与“调解年”活动相结合,构建大调解格局,最大限度地化解纠纷、维护稳定。淮阳法院党委书记、院长赵福利作了关于开展社会法庭工作的汇报,

王韶华委员对淮阳法院开展社会法庭工作表示满意,并对下一步社会法庭工作的健康开展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加强社会法官的选任工作。社会法庭是群众自主、自行解决的自治组织,它既不是人民法院的下属机构,也不是县、乡政府的职能部门,社会法庭应去行政化、诉讼化和程序化,社会法官的选任要以人民信任、拥护、满意为标准进行筛选,真正体现社会法官的群体性和自治性。在选任上,要积极与当地人大主席团联系,使社会法官的身份得到真正认可。二是加强对社会法庭的指导。不断探索建立对社会法官的管理机制,以调处纠纷的实际成效、群众的认可度、个人能力等为标准,对不适宜从事社会法庭工作的社会法官及时进行调整,防止社会法官的固定化。三是加强社会法庭与司法程序的衔接。经社会法庭调解达成的协议,法院可以探索以非诉程序确认其法律效力,为社会法庭的调处工作提供法律上的支撑。四是大胆改革,不断创新。对社会法庭的工作开展,要不断探索创新,不断完善机制,但必须与宪法、法律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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