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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义气 帮忙打架 寻衅滋事 一审领刑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4-29 〗

太康四名少年哥们义气,为同学出气帮忙打架,寻衅滋事,一连致数人受伤,受到刑事追诉,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马志(化名)一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李海(化名)、王伟(化名)各拘役一个月,判处被告人张虎(化名)免于刑事处罚。

2007812日,被告人王伟给耿某打电话,称其同桌的一个伙计挨打了,让被告人马志、张虎、李海等人到太康二高帮忙打架。三被告听说后,随即领了一伙人到二高门口用砖头等物对李龙(化名)进行殴打,经鉴定造成李龙头部轻伤。2007912日被告人马志在太康一高(西区)对面一饭店内吃饭时,与同在该饭店吃饭的宋某因故发生口角,被告人马志即对宋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张虎等人闻讯赶来,用板凳、啤酒瓶等物殴打宋某,在殴打过程中,连同上前劝阻的宋某的妹妹一同打伤,经鉴定宋某及其妹妹均构成轻微伤。经查20066月和20074月被告人马志分别在太康五里口中学无故对该校学生张某进行殴打,在太康一高门口无故对张某某进行殴打。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志、李海、王伟、张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均系在校学生,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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