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第三者”一个说法,向法院起诉,要抛弃共同生活19年的结发妻,2008年4月14日,太康县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张某与王某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90年、97年张某先后生育两个儿子,为照顾家庭和孩子,张某的妻子王某放弃了在逊母口卫生院上班的机会,把上班的机会让给了丈夫张某,自愿在家操持家务。张某在逊母口卫生院上班期间,与同在逊母口卫生院上班的女同事李某产生了婚外情,李某对此纠缠不清,为此事原告张某和王某经常发生一些争吵。为了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为了孩子不受伤害,王某经常劝说张某,逢年过节都把丈夫叫回家,希望他能够回心转意。王某一面面对自己的结发妻子,一面面对纠缠不清的情人,无所适从。为了给情人一个说法,最终他选择了与自己的结发妻子离婚,向太康县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础好,婚后虽因琐事争吵,但未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为“第三者”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遂判决不准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