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6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郭某11年前伙同他人乘坐三轮车,不但拒付车费,反而暴力抢劫三轮车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1997年7月2日下午,太康县人郭某与师某(已判刑)、现某(在逃)饮酒之后,乘坐一辆人力三轮车无事闲逛,长达两个多小时,最后到城关镇南关铁道旁。当三轮车车主向其索要乘车费时,郭某等三人不但拒绝,反而将该三轮车车主打伤,并抢走人民币11元、电子表一块。案发后电子表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2008年3月12日,太康法院受理此案后,迅速开庭审理,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郭某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